(阿莎南28日讯)“蒙古女郎被杀炸尸案”承审法官及控辩双方律师,明早第2次重回死者阿旦杜亚被炸尸现场。
承审法官拿督莫哈末查基及控辩律师团,曾在案件开审第21天(2007年7月28日),首次重回炸尸现场,了解阿旦杜亚被枪杀和炸尸的地点,及巡视周围环境,约逗留10分钟,就离开现场。
逗留约10分钟
今天,控方第79证人慕斯达法(辅警,39岁)供证时,提及死者被炸尸地点的空地旁边,有一条小路可通往附近莎阿南阿南高峰梳邦水坝,水坝旁也有2间监视亭,遴近也有2个甘榜。
但法官与控辩律师团首次重回炸尸现场时,并未看见及巡视证人口中所指的小路、监视室及甘榜,因而首被告阿兹拉辩护律师阿兹曼,向法庭申请,第2次重返炸尸点巡视。
哈兹曼说,由于状窝彩诱ㄊ氐闶保墒ν挪⒚挥醒彩又と怂傅男÷贰⒓嗍邮壹案拾瘢杂斜匾僦胤迪殖。约忧靠乇缢搅私庹ㄊ阒芪Щ肪常约笆占柿稀?P>“首次回到炸尸地点遇上下雨,大家仅对炸尸地点周围环境,有个初略了解概念,应该重返巡视炸尸点附近的甘榜及小路。”
控方及另二造辩方,并不反对哈兹曼申请。
法官做出决定前,询问证人慕斯达法该条小路,与炸尸点空地之间的距离时,证人供证时原本说,两个地点距离约500公尺。
法官要求证人,以法庭作起点比喻说明500公尺有多远时,证人多次无法准确说出大略距离,不是说少过500公尺,就是超过。
法官基于证人无法准确说明炸尸点与水坝的距离,以及上次下雨未能巡视更阔范围,因而批准明早重返炸尸现场,并回返法庭后,案件再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