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14日讯)查案官东尼助理警监说,首被告阿兹拉在第3被告阿都拉萨住家外,载走一名蒙古籍女子,属于不恰当做法,也不符合警方办案程序。
这位控方第75名证人说,2006年10月19日案发当晚,尽管首被告在女警罗哈妮查(控方第7证人)陪同下,在阿都拉萨住家外,载走一名蒙古女郎,但阿兹拉此做法不恰当,也不属于警方办案的程序。
“对于案发当晚,阿兹拉载走蒙古女子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因为阿兹拉及罗哈妮查分别隶属武吉阿曼特别行动单位及重案组警员,并非特拉华式警局。”
引起混淆
东尼说,阿都拉萨住家在十五碑地区范围,属特拉华式警局管辖,所以若发生罪案或骚乱事件,应由特拉华式警区派出警员处理或调查,并非由武吉阿曼警察总部警员调查。
因此,东尼不认同阿兹拉代表律师哈兹曼的建议,即首被告在女警陪同下,在阿都拉萨住家外载走蒙古女郎,是符合警方办案的程序。
哈兹曼说,阿兹拉带同女警同行,也符合通过女警与蒙古女郎交涉的办案程序。
此外,东尼说,在调查中,他知道案中死者曾遭警方扣留2次事情,即在安邦路大马天然胶局大厦10楼的大马策略研究中心,以及在阿都拉萨住家外。
不过,阿兹曼较后纠正,死者只被押返警局一次,另一次仅受警方口头警告要求离开现场,未被押返警区。
但哈兹曼未能准确说明死者,被警方扣留及警告离开的前后次序,一度引起控方混淆,造成法官及控方要求他准确说明死者被扣留的次序。
此案明日续审。